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时债务人进行的资产转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行为。
(2)可撤销的资产转移行为包括两类,一是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但若该清偿行为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则不纳入可撤销范围;二是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3)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可撤销行为,一旦行为被撤销,相关财产需返还给债务人,作为破产财产用于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提醒:
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后,切勿在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进行资产转移或个别清偿,否则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债权人发现此类行为时,可及时告知破产管理人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