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人
民法院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精神,对于
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
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
证据、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起诉状或者
答辩状和证据,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同样具有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