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的人身
损害赔偿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