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
继承人《医学
死亡证明书》及配偶的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需
复印件2份);
2、继承人非被继承人配偶的,须提供继承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原件(需复印件2份);
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需复印件3份);
4、发证中心核验窗口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
(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配偶死亡的,须提供其配偶的《医学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或继承人)
离婚的,须提供
离婚证及
离婚协议,判决离婚的,须提供
法院判决书;
(3)被继承人户口已注销无法证明夫妻关系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4)继承人非被继承人配偶但与配偶无法证明夫妻关系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