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
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
抚养费。
2、数额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
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性质
不是一种
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