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购买交强险且负全责的情况下,先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对方损失。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涵盖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含医药费、诊疗费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用于赔偿对方财产损坏费用。
(二)若对方损失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超出部分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若责任人还购买了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部分可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若仍不足则再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