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要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先催告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返还出资,之后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资格,若股东有异议可起诉确认解除行为无效。
(二)股东自身想退出公司,在无法协商时可起诉解除股东身份,但要准备充分证据和合理理由,等待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