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软件著作权有效期如下: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
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
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