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2、借贷双方就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
出借人所在地,二是
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
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
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