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
征收拆迁人对征收
拆迁补偿方案不服的,是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