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时效规定根据保全类型不同存在差异,主要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两种情形,需严格遵守对应时效要求以保障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1.诉前财产保全的时效要求。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若未在此期限内完成上述行为,法院将依法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期限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延长期限规则。申请执行人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应在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手续,续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有规定期限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