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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未成功已结案怎么办

杨* 广东-揭阳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2.26 04:17:06 315人阅读

诉前调解未成功已结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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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未成功且已办结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正式诉讼。

诉前调解并非诉讼必经环节,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即便调解失败法院也应受理案件。

当事人需准备起诉状,写清双方信息、诉求、事实与理由,同时收集合同、借条、聊天记录等支撑诉求的证据材料。

将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当事人需按时参与庭审,充分陈述观点和出示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6 08: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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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诉前调解未成功且已结案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诉前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若诉前调解未成功且已结案,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正式诉讼。当事人需准备起诉状,明确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同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聊天记录等能支持自身诉求的证据。准备好后,将起诉状与证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当事人应按时参加庭审,在庭审中充分陈述自身观点、出示证据,以维护合法权益。若当事人对起诉状撰写、证据收集或管辖权确定等事项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5-12-26 08:3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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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未成功且已结案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诉前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环节,只要调解不成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请求。

1.准备起诉材料。当事人需撰写完整的起诉状,明确载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同时收集整理能支持自身诉求的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合同、借条、聊天记录等有效证据。

2.提交材料并缴纳费用。将起诉状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完成立案相关手续。

3.按时参加庭审并维护权益。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安排开庭时间,当事人需按时到庭参与庭审。庭审中应充分陈述自身观点,出示准备好的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07:1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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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前调解未成功且已结案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正式诉讼。诉前调解不属于诉讼的必经环节,只要调解失败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

(2)当事人提起诉讼前需准备起诉状,明确记载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核心内容;同时需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合同文本、借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自身诉求合理性的证据。

(3)准备好材料后,当事人应将起诉状与证据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当事人需按时参与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充分陈述自身观点、出示证据,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当事人在准备诉讼材料时需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案件结果;若对管辖法院或诉讼流程不明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取帮助。

2025-12-26 06:0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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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前调解未成功且已结案后,当事人可准备正式起诉材料。需撰写起诉状,明确原被告身份信息、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同时收集支持诉求的证据,如合同、借条、聊天记录等,整理成证据清单。

(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并缴纳诉讼费用。管辖权根据案件类型确定,比如合同纠纷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交。提交材料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费用金额与诉讼标的额相关。

(三)法院受理后按时参加庭审。庭审中需充分陈述自身观点,出示准备好的证据,配合法院调查,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25-12-26 05:07:4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民事诉讼调解的功能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双方所诉标的进行和解协商,并试图达成相关协议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相比,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及时、快捷、简便。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双方都做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比依法所做出的判决在情感上更易于接受,一般情况下不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矛盾有可能被激化。在开庭结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未能冷静下来,被激化的矛盾就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暴力事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目的。二、民事诉讼调解的缺陷(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切实际(三)诉讼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四)“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一)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不得在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二)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也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该有所区别。调解本身是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以互谅互让、责任含糊不究的方式,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所以,开庭前的调解是不可能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条件的。(三)规定调解时限。《民事诉讼法》仅第九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外没有明确规定调解时限。为杜绝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的现象,应对调解的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四)建立“调审分离”制度。调解程序讲究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如果将其与审判程序捆绑在一起,势必会受到审判程序严肃性的影响,调解的高效、简便、廉价等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实行调审分离,既兼顾了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充分运用了调解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灵活性。所以,应在保留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将法官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工,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相对又相互联系。审前调解法官只调不审,在审判程序中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作出判决,除非各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均向申请和解。(五)赋予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生效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权。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除了来自的原因外,还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当事人本人的原因。如调解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胁迫下达成的或是出于自身的重大误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再审事由的,仅限于违反自愿原则,而未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面的原因考虑进去。从审判实务看,因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致使生效调解书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有的当事人为利用调解获得不正当利益,会故意向法官提供虚假情况和作不真实表态,使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可能着致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瑕疵。因此,有必要设置救济措施,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起诉调解的功能问题解答如下,一、民事诉讼调解的功能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双方所诉标的进行和解协商,并试图达成相关协议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相比,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及时、快捷、简便。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双方都做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比依法所做出的判决在情感上更易于接受,一般情况下不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矛盾有可能被激化。在开庭结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未能冷静下来,被激化的矛盾就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暴力事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目的。二、民事诉讼调解的缺陷(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切实际(三)诉讼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四)“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一)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不得在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二)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也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该有所区别。调解本身是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以互谅互让、责任含糊不究的方式,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所以,开庭前的调解是不可能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条件的。(三)规定调解时限。《民事诉讼法》仅第九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外没有明确规定调解时限。为杜绝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的现象,应对调解的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四)建立“调审分离”制度。调解程序讲究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如果将其与审判程序捆绑在一起,势必会受到审判程序严肃性的影响,调解的高效、简便、廉价等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实行调审分离,既兼顾了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充分运用了调解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灵活性。所以,应在保留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将法官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工,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相对又相互联系。审前调解法官只调不审,在审判程序中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作出判决,除非各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均向申请和解。(五)赋予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生效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权。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除了来自的原因外,还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当事人本人的原因。如调解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胁迫下达成的或是出于自身的重大误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再审事由的,仅限于违反自愿原则,而未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面的原因考虑进去。从审判实务看,因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致使生效调解书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有的当事人为利用调解获得不正当利益,会故意向法官提供虚假情况和作不真实表态,使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可能着致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瑕疵。因此,有必要设置救济措施,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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