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或公证处出具的《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前凭《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后凭《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收养人如属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街镇一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5、被收养人已办理入户的需提供户口簿;
6、属送养的,还需出具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明、计生证明;申办《收养证》的一系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则由发证机关复印,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7、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前又私下抱养的,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还需提供社会抚养费收据;
8、所有证件均需以A4纸单面复印,并带齐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