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终审判决不服时,当事人可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需遵循法定的申请期限和条件,且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1.明确申诉的受理主体和途径。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存在错误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上一级法院符合申诉受理主体要求。若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遵守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申请再审需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若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违法情形的,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了解申诉期间的执行规则。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不停止,当事人需继续履行已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