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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包括:
1、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
2、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等。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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