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经营性车辆:保留打车、租车等费用凭证,向对方及保险公司索赔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经营性车辆:准备好运营收入等相关证明,要求赔偿合理的停运损失。
(三)车辆贬值损失: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若贬值情况属实,可主张赔偿,但要做好法院不一定支持的准备。
(四)索赔流程:保留好各项费用凭证,先与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