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等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
当事人互负
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行使的;而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在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行使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