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受欺诈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也会导致撤销权消灭,需及时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受欺诈方和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有时效限制,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防止交易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若超过规定时效,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一旦发现自己受欺诈或胁迫,必须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行使撤销权。如果对撤销权行使的具体流程、时效计算等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应及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权益和交易秩序稳定。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消灭。
为保障自身权益,相关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时效规定,以便在遭遇欺诈或胁迫时能及时察觉。
2.一旦发现受欺诈或胁迫情形,尽快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为行使撤销权做准备。
3.在规定时效内,果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行使撤销权的申请,避免因时效经过丧失权利。
法律分析:
(1)受欺诈方撤销权时效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这一规定促使受欺诈方及时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因拖延导致权利丧失,保障交易的确定性。
(2)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这是为了避免因胁迫行为结束后当事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影响交易的稳定。
(3)当发现受欺诈或受胁迫情形,受损害方需在规定时效内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来行使撤销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遇到受欺诈或受胁迫情况,务必留意撤销权的时效,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及时察觉撤销事由。在日常交易和民事活动中,要保持警惕,留意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一旦发现可能存在的撤销事由,就要开始关注撤销权的行使时效。
(二)在规定时效内行动。如果是受欺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则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行使撤销权的申请。
(三)最长时效限制。即便一开始没发现撤销事由,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要注意撤销权的行使,避免超过这个期限导致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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