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
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2、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3、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五十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2)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3)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4)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