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判决后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关键看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与生效判决相抵触,而不是看是否公证。
(二)若协议内容和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一致,或只是对判决履行方式补充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此时公证能增强其证据效力,后续可作为直接证据。
(三)若协议内容与生效判决抵触,抵触部分无效,公证也无法改变。执行阶段达成此类协议按执行和解协议处理,不履行时对方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