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行为方面:明确自身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性质,若只是辅助实行或提供帮助,可在辩护时强调此点。同时统计参与犯罪的时间和次数,若参与时间短、次数少,应向司法机关说明。
(二)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收集能证明自己行为对危害结果影响较小的证据,如相关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
(三)主观方面:若受胁迫或被诱骗参与犯罪,要提供相应证据,如威胁的短信、诱骗的聊天记录等。有悔罪表现的,及时向司法机关表达;积极退赃退赔,展示改过态度。
(四)犯罪后表现:若有自首、立功情节,尽快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