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留置权,是指
债权人因
合同关系占有
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
抵押。
3、留置权的效力:留置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
债务的金额。债务人
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