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取消
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抵扣手续不受原本的期限规定限制。
2、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第一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