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公司债务专题 > 股东之间债务承担的约定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吗

股东之间债务承担的约定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吗

股东之间债务承担的约定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吗
在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使公司资金得以周转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或个人借款的行为就会导致公司债务的形成。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2024-03-01 02:37:19 已帮助1645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股东之间债务承担的约定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吗
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
现实中,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比例和方式,这种约定在股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第三人也不能因为这个约定来主张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更不能因此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