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对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既遂的
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