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如果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证遗失之后再去申请就可以了。如果是通过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则是没有《离婚证》的,只有相关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办理再婚手续的时候,带上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再婚一方的离婚凭证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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