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未取得法定建设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建设,不超出许可证核定的建设面积、高度、层数,不改变建筑用途、位置或结构,按许可要求配套相关设施。
(三)不擅自在禁止建设区域内建设,如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河道管理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等。
(四)临时建筑到期前及时拆除或办理延期手续,避免超期未拆。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