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计算的方法是:
一、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是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
二、如果汇票是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对于相符单据,或虽不符但付款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的若干天。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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