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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依据法院能否独立决定解除失信名单

法院不要可以私自解除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要全部履行判决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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