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房屋办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手续所需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三日内,将领到的产权证书交由乙方。
2、在办理到甲方名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之后,自乙方向甲方提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请求之日起30天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助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相关费用(包含双方交易费,营业税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过户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3、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同时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
4、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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