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是权利人自己把自己的商业秘密给披露出来,或者自己使用,又或者允许别人使用,这都属于人家自己的合法行为,压根就不构成侵权。
其次,要是通过自己独立去开发,得到了跟商业秘密一样或者差不多的信息,只要在开发过程中没用到别人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具有独立的创新性,那也不构成侵权。
最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临时措施期间,如果被申请人能有证据证明自己使用的信息跟那个商业秘密没啥实质性的联系,那也不构成侵权。
总而言之,要判断到底是不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得把好多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得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去准确地认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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