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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证人的配偶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根据保证的具体性质、保证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以及配偶对该保证是否知晓且认可等方面综合认定。以下保证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保证人配偶同意担保或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

2、保证人配偶从保证行为中直接受益,保证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具有共同担保的合意,即需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担保。保证人夫妻一方对担保之债具有一致意见,即保证人的配偶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表示过认可,则该保证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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