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系方面来讲,它们的目的都是要给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
损害赔偿主要是去填补实际发生的损失,就是把守约方因为违约行为而直接遭遇的经济损失给补上。
而惩罚性违约金除了能起到补偿的作用外,还带有一些惩罚的意味,主要是为了制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防止他们再次违约。
区别在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是根据实际损失来计算的,可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有可能比实际损失还高。
通常情况下,如果守约方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损害赔偿,就不能再去索要惩罚性违约金了;但要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特别严重,那就有可能既适用损害赔偿,又适用惩罚性违约金。
总的来说,这两者在不同的情形下会各自发挥作用,都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以及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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