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特征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即包括被害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出特定内容的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最新修订:2024-02-20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