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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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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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