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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我来给你说一下监视居住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吧: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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