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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怎么办

未成年人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其父母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来源,不具有担任监护人监护能力;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监护人)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也不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能力;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应以自愿为前提。如果没有以上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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