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执行局也曾支持过在执行程序中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做法,但在本月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最高院明确了态度,坚持追加法定原则,并且未将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列入该规定可追加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新规生效后,原则上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此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中也得到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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