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若不想触犯非法吸收存款罪,在开展业务时要确保获得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不能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二)避免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类业务,不做诱导公众参与的宣传活动。
(三)不轻易向公众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防止出现利诱行为。
(四)只针对特定对象开展业务,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