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刑事拘留三个月”的情况,若属于案件重大复杂,涉及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而超期,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延长拘留期限的规定执行,确保程序合法,并且要及时向家属或辩护人说明情况。
(二)若因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要保证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罪行的存在,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重新计算期限的依据。
(三)当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时,侦查机关应积极调查其真实身份,不能无限期拖延。
(四)若遇到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向办案机关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要求,也可向检察院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