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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吊销驾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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