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如健康问题、路途远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申请,经许可后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作证。
(二)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其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当事人可与证人沟通,消除其顾虑。
(三)若证人受威胁、恐吓不敢出庭,当事人向法院反映,法院会保障证人安全。
(四)对于应当出庭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法院可训诫,情节严重的,院长批准后可处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六)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