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收赃通常不构成犯罪,也就无需被关押。
在刑法范畴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着明确规定,该罪要求主观上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才会对其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
倘若当事人确实对所收购或接受的物品是否为赃物毫不知情,那么就欠缺了犯罪的主观故意。
然而,倘若司法机关在侦查初期因有合理怀疑而对当事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此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供诸如物品来源的正常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不知情,从而尽快让自己摆脱这些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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