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对外债务存在多种情形。
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需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其依据便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理论。
但要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不过债权人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就另当别论了。
债权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举债方的配偶若主张是个人债务,也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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