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抽逃出资罪指的是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股东,违背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在公司成立之后,他们又将自己的出资给抽逃掉了,要是抽逃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又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那就构成了这种犯罪行为。
在现如今的注册资金认缴制下,虽然注册时不需要一下子把全部注册资金都实缴完,但要是股东在认缴之后,通过编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把资金转走,或者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来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等方式来抽逃出资,当达到数额巨大(通常是指抽逃出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后果严重(像致使公司资不抵债等情况),又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比如多次抽逃等)时,依然有可能触犯抽逃出资罪。
倘若遇到这类问题的调查,股东就应该积极地予以配合,给出合理的关于资金流转的解释。
要是被指控犯了罪,还可以从主观上没有故意,以及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额或情节标准等方面来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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