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隐名股东若想启动此诉讼,必须证实自己实际在行使股东权利并且履行了股东义务,同时还得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显名化为正式股东。
这是因为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一般应为公司股东,只有这样才能符合诉讼的主体要求。
另一方面,当公司出现经营管理方面的严重困难,若继续存续下去会给股东利益带来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比如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及存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形时,隐名股东可考虑提起诉讼。
然而,倘若隐名股东无法证明上述条件,那么其提起的公司解散诉讼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必须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才能启动这一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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