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信用卡债务有其特定原则,即原则上不可转让。
它是基于持卡人与银行所签订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
倘若夫妻中的一方希望另一方承担信用卡债务,对于那些属于共同债务的部分,比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的信用卡消费,可通过夫妻间的内部约定,让一方来承担。
不过,这种约定对银行并无对抗效力,银行依然有权向原持卡人追讨债务。
倘若承担债务的一方切实履行了偿还责任,那么他就可以依据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要是一方的债务属于个人性质,像仅仅用于个人的奢侈消费等非家庭共同生活用途,那么另一方就没有法定的承担义务。
但如果另一方自愿承担,就应当与持卡人一同与银行协商还款计划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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