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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被扶养人生活费

扶养人生活费,就是说如果有受害人,他依法得承担扶养义务的那些未成年人,或者是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在受害人死亡或者因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发生的生活费用。

在山东高院的司法实践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时候,会把被扶养人的年龄、扶养义务人的人数,还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

通常,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来计算的。

要是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那就计算到十八周岁;要是被扶养人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那就计算二十年。

不过,要是被扶养人已经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计算的年限就减少一年;要是七十五周岁以上,就按照五年来计算。

最新修订: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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