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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其他类别商标

抢注其他类别商标这一行为可能会牵涉到诸多不同的法律情形。

倘若属于恶意抢注,那便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他人先于自己享有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就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或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将其作为自己不同类别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先于他人拥有权利的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借助提出异议、进行无效宣告等程序来守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商标审查的过程中,对于不同类别商标的注册审查,主要是查看其是否满足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比如显著性等。

倘若没有恶意,在不同类别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许是被允许的。

然而,倘若该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其跨类别保护的力度就会更大,他人在其他类别进行抢注就会更加难以获得注册。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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