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的第一百六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国有公司和企业的那些董事、经理,他们要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自己去经营,或者帮别人经营跟他们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然后还获取了非法利益。
要是这非法利益的数额特别大的话,那就要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得处罚金;要是数额只是大的话,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要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得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之类的人;主观方面,得是故意的,就是明明知道自己经营或者帮别人经营的是同类营业;客观方面,就是利用职务便利做出了那些行为,并且还获取了非法利益,而且这数额得达到比较大的标准才行。
要是单位犯了这个罪,就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面说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